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66號原告 黃瓊珍 被告 林建辰
林世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7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復按「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之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其故在此。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就被告林世閔被訴詐欺等之刑事案件(案號:106年度訴字第870號),原告固於民國107年1月26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稽。然該刑事案件於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前,業經本院於107年1月18日同日下午2時20分進行準備程序,並因被告自白犯罪而當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於同日辯論終結,並訂於同年2月9日下午
4時宣判,亦有該刑事案件準備程序筆錄、審判筆錄在卷可參。準此,原告既係在上開刑事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未經合法提起上訴前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記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