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072號債權人 吳崧麒 上列債權人吳崧麒因與債務人 姜志明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崧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敘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如有附表,請詳細填寫)
二、請提出系爭本票影本,到期日須清晰可辨。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