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78號原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宏謀 原告因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建源 、 楊大慶 、 葉信恩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葉信恩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