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57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美月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7年3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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