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士偉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0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元【計算式:(1+13)×10×43=6,02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提出聲請人全部之債權人名單(含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和其他得對聲請人主張債權之人)
三、提出聲請人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須詳細說明其收入期迄時間為何,並應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及全民健保投保歷史明細表(所謂收入係指基本工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四、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須說明上班地點位於何處,聲請人搭乘何種運輸工具,該運輸工具之行駛路線及票價)、醫療、稅賦、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五、提出聲請人所租房屋之107年度最新且完整租賃契約書及房東出具之租金繳納證明。並說明聲請人目前住所地為「桃園市○○區○○街○巷○號12樓之3」,該址房屋係何人所有?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該房屋?如有,是否有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水費、電費、瓦斯費、管理費)支出、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
六、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林恩綺 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七、提出受扶養人林恩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104年度至105年度之財產歸戶及綜合所得資料,並陳報林恩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並說明林恩綺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如何負擔其扶養義務。又聲請人就其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並提出教育費、伙食費、雜費、健保費等支出之收據證明及計算方式。
八、提出聲請人及聲請人配偶近2年之稅捐資料、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
九、 陳明 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十、陳報聲請人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於法院。
十一、陳報聲請人於95年間協商時,有參予和未參予協商之債權銀行分別為何?並提出95年協商成立之證明。
十二、提出聲請人95年間協商後,僅履行兩期,就被其他未參與分配之債權銀行請求清償債務之證明。
十三、陳報聲請人94至96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
十四、陳報聲請人106年7月間於何時何地與最大債權銀行及台新商業銀行進行協商,並提出協商不成立之證明。
十五、陳報聲請人現任職何處,每月薪資為何,並提出相對應之證明,若無法提出相對應之證明,請提出聲請人之每月收入切結書。。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