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家上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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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家上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上易字第2號上訴人戊○○
樓甲○○○丁○○己○○
號4樓兼前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庚○○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
張信陽 律師複代理人乙○○
之3上訴人辛○○(HORSTWALTERHENNIG)
rseysideEngland,PR81JH被上訴人壬○○○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0日內補正被繼承人 楊美玉 之遺產(如附表)權利證明文件、遺產價值之証明文件。
理由
一、上訴人聲請分割遺產,未提出被繼承人楊美玉遺產之權利証明文件,亦未陳明遺產價值並按其應繼分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規定,限期命補正,逾期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鍾任賜法官張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書記官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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