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79年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79年度破字第5號聲請人揚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破產管理人
馮志剛 律師債權人兼監查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代理人子○○
丙○○甲○○送達代收人己○○債權人兼監查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三重分行法定代理人庚○○代理人壬○
辛○○債權人兼監查人茂育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債權人兼監查人浩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權人(如附表所示)上列當事人間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破產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於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對於前項裁定,不得抗告。破產法第145、14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破產管理人分別於94年9月12日、同年年9月21日、同年10月24日、同年11月8日、同年12月7日、同年12月13日具狀陳報破產債權人領取破產債權分配款情形,對於無法通知者之破產債權人,均依法向本院辦理提存,又於95年5月3日具狀陳報已依如附表所示之破產債權分配表分配完結,本院並依職權通知各破產債權人依法向破產管理人領取分配款(見本院卷10第12頁),揆之前開規定,本件破產程序應為終結,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破產法第14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書記官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