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再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再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易字第15號再審原告戊○○○
丁○○甲○○庚○○己○○辛○○兼上列6人訴訟代理人丙○○住台北縣淡水鎮番子田34號再審原告與乙○○、壬○○、癸○○、子○○間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7萬5000元,應徵裁判費447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書記官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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