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23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丙○○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96年度上易字第123號判決聲請更正,爰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中關於事實及理由欄內第一項第5行至第7行之「嗣於94年12月31日再與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以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嗣於94年12月31日再與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以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合併後並更名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楊豐卿法官許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書記官詹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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