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366號原告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北仁濟院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宗欣 律師
陳凱君 律師 許修豪 律師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連帶將坐落臺北市○○段○○段655、656、656-1地號土地上,如臺北市萬華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占用上開土地面積104.122平方公尺之同地段139建號建物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予原告,是此部分應依上開土地之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乘上前開建物占用各該地號土地之面積以定其訴訟標地價額;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確認被告乙○○承租原告所有上開土地之租金,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調整為申報地價百分之三計算每月租金,則此部分應依各該地號土地租金調整前後之差額,乘上自原告主張調整租金之日起至租賃契約終止之日止按月計算之租賃期間,以定其訴訟標地價額。惟查,前揭部分之聲明未據原告於起訴狀陳明上開各該地號土地遭無權占有之面積若干,致本院無法據以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由原告依上開說明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另訴之聲明第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玖仟貳佰伍拾柒元,該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