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479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諶冠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戴遐齡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410號,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黃翰義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璽儒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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