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0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50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507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汪俊承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86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爰審酌被告僅因逃避執勤警員取締盤查,不顧後座尚載有2人,於市區巷弄間危險駕駛,繼而不思騎車衝撞攔截在側之警用機車可能導致值勤公務員傷亡,竟以此方式對執勤警員施以強暴,顯示其悍然挑戰公權力、藐視國家法秩序之規範,所為應予非難,以儆效尤,兼衡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並無前科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受刺激、情節、犯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如龍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18613號被告甲○○男2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05年6月19日17時許,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違規附載少年黃0軒及陳0靜,於同日17時45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1段與府中路交岔路口時,適為巡邏員警 曾宥程 查悉上情,乃鳴笛示警,要求甲○○停車受檢。詎甲○○竟拒不停車受檢,猶騎車加速逃逸,經曾宥程在後追躡,並再次示意甲○○應停車受檢。詎甲○○竟未加理會,竟於上開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時,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騎車衝撞曾宥程所騎乘之警用機車(毀損部分,未據告訴),而以此方式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加強暴。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本署檢察官偵訊時之供述。
(二)證人黃0軒於警詢之證述。
(三)證人陳0靜於警詢之證述。
(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
(五)警用機車受損照片。
(六)路口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七)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勤務分配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檢察官吳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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