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土地更正編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號原告 劉召炳 被告苗栗縣政府代表人 劉政鴻 (縣長)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更正編定事件,經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係因原告所有坐落於苗栗縣○○鄉○○○段○○○○段
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編定為河川區農牧用地,經原告向被告即原處分機關苗栗縣政府申請更正編定為其他用地或民宿用地,案經被告函覆駁回,原告不服而提起訴願,復經受理訴願機關即內政部作成訴願無理由駁回之決定,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作成更正系爭土地為原有地目即農牧用地之訴,核與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所列各款得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不符。是原告誤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管轄顯有違誤,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