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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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原告 郭豐墩 被告 何政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2年度交訴字第63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黃思惠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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