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0號聲請人 謝佳惠
楊唯翎 楊丞凱 楊堉昫 楊羽柔 上四人之法定代理人謝佳惠聲請人 楊得昱
楊 廖素珍 楊詠媗 楊文生 楊吳靜妹 廖李春妹 上列聲請人對 楊文銘 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謝佳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人謝佳惠、楊唯翎之印鑑證明。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