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四一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銀元拾伍元,折合新臺幣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舒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