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婚姻無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原告訴訟代理人及被告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楊志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