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重更(二)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重更(二)字第七二號C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且所涉之罪嫌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擄人勒贖而故意殺被害人等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為第四次延長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莊俊華法官高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