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10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4年2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0法庭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凰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