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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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三號
上訴人即乙○○原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局間因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三號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玖萬肆仟伍佰參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零柒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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