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壹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查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嫌重大,且經具保後仍再犯竊盜罪,又因傳拘無著,經通緝到案,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五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五日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自九十年一月五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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