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威冠指定辯護人蘇清文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李威冠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李威冠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高愈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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