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7年度重附民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7年重附民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重附民字第五二號
原告博泰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張豐祥 律師被告庚○○
乙○○己○○丁○○丙○○右列被告因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七九二七號贓物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詳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丙○○非本案刑事訴訟被告,被告甲○○尚未審結)被訴贓物等一案,業經分別諭知被告被告庚○○公訴不受理、被告乙○○、丁○○、己○○無罪之判決,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趙義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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