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0七三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自九十一年二月間起至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止,更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一0二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於九十二年七月十日確定,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有卷附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可考,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樊季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秀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