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五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丙○○被告即反訴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及反訴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二七號誣告案件,經原告及反訴原告分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及反訴原告之聲明陳述詳如附件一、附件二所示。
二、被告及反訴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被告乙○○、反訴被告丙○○被訴誣告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
三、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反訴原告之訴,均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財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