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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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訴字第一八七六號
原告 高秀春 即台貿企業行被告優實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合約書第十二條),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B書記官高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