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5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訴人因本院94年度勞訴字第5號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4年7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 玆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
㈡提出上訴理由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被上訴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翁世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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