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高原茂 律師被告乙○○○兼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下午三時零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渙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