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銷燬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十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安非他命壹點伍公克及海洛因零點伍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安非他命依序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禁止非法持有、施打及吸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八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二00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將被告不起訴處分確定,但本件查獲有如主文所示之海洛因、安非他命,經送驗結果確係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有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在卷足證,爰聲請將前揭物品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本院詳核結果,確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蘇義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