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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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六號
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原良
送達代收人盧法定代理人 張許炒 相對人甲○○
丙○○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壹仟捌佰伍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侑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五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七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計支付⑴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四萬一千三百七十三元,⑵送達郵費二百七十三元,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即送達費用二百零四元,合計四萬一千八百五十元。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瑞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