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四號
原告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祈賢 訴訟代理人 陳羿愷 右原告與被告乙○○、甲○○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圓伍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伍仟元,折合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明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