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民專上更(二)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專利權授權契約事件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上更(二)字第6號抗告人即上訴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專利權授權契約等事件,對於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104年度民專上更(二)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李維心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