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6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搶奪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搶奪等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惟受刑人入監服刑後,已於民國93年4月1日假釋出監,故附表編號3所示宣告刑,視為已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為附表編號3所示視為減刑後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