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1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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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17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高宏文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陳思成法官楊曉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