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58號聲請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案外人 張緩期 及相對人甲○○於民國74年
7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35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74年9月30日,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嗣案外人張緩期於民國74年8月4日將上開部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乙○○,依法對抵押權人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簡易庭法官孫國禎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附表:96年度拍字第258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屏東│勝興││20-12│建│0│0│71│全部│所有權人劉│││││││││││││健民│├──┼───┼────┼──┼──┼───┼─┼──┼──┼────┼───┼─────┤│002│屏東│九如│玉水││619│建│0│0│80│全部│所有權人張│││││││││││││小月│└──┴───┴────┴──┴──┴───┴─┴──┴──┴────┴───┴─────┘┌──────────────────────────────────────────────────────────┐│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258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492│屏東市古松西巷│勝興段20-12地│加強磚造、│1樓41.37、2樓40.54合計│屋頂突出物│全部│所有權人乙○○││││14號│號│二層樓房│81.91│面積15.00│││├──┼───┼───────┼───────┼─────┼───────────┼─────┼──┼────────┤│002│68○○○鄉○○路37│玉水段619地號│鋼筋混凝土│1樓50.40、2樓59.22、騎││全部│所有權人甲○○││││號││加強磚造、│樓8.82合計118.44│││││││││二層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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