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4號聲請人 杜霖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泰山 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104年度建上更㈡字第5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四年度建上更㈡字第五七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之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九日、一0五年一月十八日、一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民國(下同)104年度建上更㈡字第57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被上訴人,相對人訴訟代理人於本院104年12月9日、105年1月18日、105年3月22日(下合稱系爭庭期)審理程序中,堅稱及自認依兩造協議,相對人實際承攬金額為7,144,000元,惟本院筆錄均未記載,為維上訴權益,爰聲請交付系爭庭期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核所為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依首開規定,應准許其聲請(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宋富美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並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