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7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美瑄 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何伊羚附表:
一、聲請人於聲請狀及調解程序中陳述其曾於民國95年間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債務清償方案,請提出說明如下:
(一)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成立之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三)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等其他證明文件),另聲請人調解程序中陳稱因聲請人父親生病而無法還款致毀諾,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醫療單據等)。
(四)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條、其他收入證明、補助證明或毀約期間之年度所得資料)。
(五)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二、每月本人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應包含但不限於:房屋租賃契約書、電話費、水電費、交通費)。
三、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列計每月交通費1,000元,並表示其為機車使用,惟卷附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無相關登記資料,請提出該機車行照影本,並提出相關證據說明該機車之價值為何,若該機車非聲請人所有,應併說明機車所有人與聲請人之關係。
四、據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載,聲請人名下有汽車1輛,請提出該汽車行照影本,並提出相關證據說明該汽車之價值為何。
五、每月支出聲請人子女扶養費之明細表及證明文件,並提出該子女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聲請前二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該子女若在學則提出學籍證明文件,並陳明該子女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及該子女之生父與聲請人扶養費之分攤方式為何?
六、請提出聲請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核發之個人投保紀錄、所有以聲請人及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七、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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