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再字第六八號
再審原告乙○○
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丙○○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玖拾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元,應徵裁判費壹萬叁仟柒佰柒拾捌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許明進~B2法官謝肅珍~B3法官李炫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