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訴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四О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賢明 律師
張清雄 許清連 右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洪兆隆法官張盛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文常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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