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六二號
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伍佰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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