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9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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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三三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洪宜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漢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億陸仟柒佰叁拾陸萬伍仟玖佰伍拾柒元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佰伍拾伍萬柒仟捌佰捌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柒佰陸拾柒萬叁仟陸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佰陸拾柒萬叁仟陸佰壹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B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