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五九號
原告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錦標 訴訟代理人 林明智
陳學驊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四十萬四千一百六十元,應繳納裁判費一萬四千九百五十九元,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用二千元,尚欠一萬二千九百五十九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嫊娟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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