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5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5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501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0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6年度票字第1501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96年4月2日│19,200元│96年4月17日│96年4月18日│100606││├──┼───────────┼─────────┼───────────┼───────────┼────────┼──┤│002│96年4月3日│10,550元│96年4月18日│96年4月19日│100646││├──┼───────────┼─────────┼───────────┼───────────┼────────┼──┤│003│96年4月23日│24,050元│96年5月8日│96年5月9日│103788││├──┼───────────┼─────────┼───────────┼───────────┼────────┼──┤│004│96年4月24日│18,550元│96年5月9日│96年5月10日│103805││├──┼───────────┼─────────┼───────────┼───────────┼────────┼──┤│005│96年4月25日│29,750元│96年5月10日│96年5月11日│103837││├──┼───────────┼─────────┼───────────┼───────────┼────────┼──┤│006│96年4月26日│15,350元│96年5月11日│96年5月12日│103873││├──┼───────────┼─────────┼───────────┼───────────┼────────┼──┤│007│96年4月27日│16,900元│96年5月12日│96年5月13日│103922││├──┼───────────┼─────────┼───────────┼───────────┼────────┼──┤│008│96年4月28日│16,450元│96年5月13日│96年5月14日│003258││├──┼───────────┼─────────┼───────────┼───────────┼────────┼──┤│009│96年4月30日│20,400元│96年5月15日│96年5月16日│104014││├──┼───────────┼─────────┼───────────┼───────────┼────────┼──┤│010│96年5月1日│46,600元│96年5月16日│96年5月17日│104063││├──┼───────────┼─────────┼───────────┼───────────┼────────┼──┤│011│96年5月3日│16,900元│96年5月18日│96年5月19日│104101││├──┼───────────┼─────────┼───────────┼───────────┼────────┼──┤│012│96年5月4日│8,100元│96年5月19日│96年5月20日│104259││├──┼───────────┼─────────┼───────────┼───────────┼────────┼──┤│013│96年5月5日│12,150元│96年5月20日│96年5月21日│104292││├──┼───────────┼─────────┼───────────┼───────────┼────────┼──┤│014│96年5月6日│31,550元│96年5月21日│96年5月22日│104222││├──┼───────────┼─────────┼───────────┼───────────┼────────┼──┤│015│96年5月8日│22,050元│96年5月23日│96年5月24日│104167││├──┼───────────┼─────────┼───────────┼───────────┼────────┼──┤│016│96年5月9日│34,700元│96年5月24日│96年5月25日│104321││├──┼───────────┼─────────┼───────────┼───────────┼────────┼──┤│017│96年5月10日│22,950元│96年5月25日│96年5月26日│104349││├──┼───────────┼─────────┼───────────┼───────────┼────────┼──┤│018│96年5月11日│31,400元│96年5月26日│96年5月27日│104385││├──┼───────────┼─────────┼───────────┼───────────┼────────┼──┤│019│96年5月12日│28,650元│96年5月27日│96年5月28日│104431││├──┼───────────┼─────────┼───────────┼───────────┼────────┼──┤│020│96年5月14日│21,500元│96年5月29日│96年5月30日│104571││└──┴───────────┴─────────┴───────────┴───────────┴────────┴──┘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簡易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張錦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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