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富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繳南投縣○○鎮○○段94之3地號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㈡請補繳富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負責人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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