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4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聲請發還扣押之現金新臺幣6,000元、美金500元、越幣2,910,000元及皮包1只等物,本院判決固未予諭知沒收,惟本案現上訴中,該等扣押物是否非供犯罪所用之物或非為犯罪所得之物而不能沒收,迄未判決確定,仍有留存之必要。故聲請人聲請發還,尚難准許,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吳昀儒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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