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0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上有80高齡之年邁母親,需親自奉養;且甲○○腰部龍骨處長有骨刺,惟恐傷到坐骨神經,造成行動不便,急需開刀治療;又甲○○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配合檢警及偵審程序之調查,無湮滅證據及勾串或再犯之虞,實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在案。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吳昀儒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梁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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