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73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拋棄繼承事件,應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5條則明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是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法院於受理非訟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聲明人之乙○○○○○○(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6年8月7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地為台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聲明人聲請拋棄繼承案件,應屬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有未合,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洪瑞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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