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1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948號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木樹 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救字第10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聲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046號裁定駁回確定),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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