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5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26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刑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六五一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因刑事事件,原告不服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簽結 基檢 清敬 九十二他三三九字第二○三八號案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其陳訴意旨謂:㈠被告機關接受原告之告訴案件,一開始就用九十二他字三三九號由敬股辦理,原告已具狀載明被告犯罪事實,而被告卻不讓原告行使訴訟權,原告一再用聲請狀請依法改列偵字案,請被告到庭以利指訴等等,被告機關貪圖國立海大有取之不完、用之不盡的財力、好處多多,即以職權百般包庇私縱被告人犯,只不過是個偵查起訴移送機關竟然公然吃案,一個沒判決權的地檢署卻一再的利用職權違法違憲包庇被告私縱人犯,不讓原告行使告訴訴訟權。㈡海洋大學另稱海洋最高學府,在建造濱海校區電機工程校區時填海造陸,用土方垃圾直接大量的倒入海中,污染海洋之深堪稱世界第一,數百年難以復原。工程館建於海邊,由於這群「專家」的無知,對海洋的不了解,將重要後備電腦主機、空調、發電機、航海儀器、主機皆放置地下一樓,由於這群海洋精英對海洋的不認識,不知東北季風及颱風會因消波距離不足,而小淹濱海校區以致使每每季風颱風來臨損失國家數以億計,更笨的是不會把重要機具、精密主機置頂樓或二樓。事後更爭功諉過、欺騙政府又要求政府加長海堤增置消波塊,這群笨蛋為掩飾過錯又使國家損失數以億計的金錢,上述被告地檢署難道不知情嗎。爰請依法判決撤銷基檢清敬九十二他三三九字第二○三八違法簽結乙案並將本件告訴案重新偵查、移送法院公平公正公開判決。
三、查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收受人民告發狀後,是否分為「偵」案或「他」案,係依各檢察署分案規則辦理,此為廣義之司法行政事務;其處理程序,依該檢察署之分案規則為據。是以,關於案件經檢察官簽結及是否再將該告訴案重新偵查、起訴等程序,均屬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之範疇,而未涉及行政處分,自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者。從而,原告起訴請求本院判決撤銷基檢清敬九十二他三三九字第二○三八違法簽結乙案,並將本件告訴案重新偵查、移送法院公平公正公開判決云云,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院並無審判權,應以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林金本法官黃秋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王琍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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