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5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高雄分行法定代理人 黃榮輝 代理人 薛信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分別均已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黃怡禎┌─────────────────────────────────────────┐│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申報權││號││││(新台幣)││利期間│││││││││││││││││├──┼─────┼─────┼──────┼───────┼───────┼───┤│001│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0年9月16日│23,486元│JY0000000│7個月│││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002│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0年10月16│23,486元│JY0000000│8個月│││王銘祥│行嘉義分行│日││││├──┼─────┼─────┼──────┼───────┼───────┼───┤│003│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0年11月16│23,486元│JY0000000│9個月│││王銘祥│行嘉義分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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